5月13日,冀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冀北电力市场交易结算实施细则(修订稿修改条款》的通知,其中提到,对于燃煤发电企业,明确无合同发电企业结算电价,实际上网电量全部按超发二阶梯电价结算。
对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修订冀北购华北偏差电价,按照冀北批发市场年度交易峰谷浮动系数计算分时偏差价格。
修订并明确用户侧偏差考核费用返还规则。直接交易用户(批发用户、售电公司)、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偏差考核(U1≠1、U2≠1)形成的考核费用合并计列,并按结算电量占比向直接交易用户(批发用户、售电公司)、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共同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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