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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权小煤矿
作者:李朝林 评论(0)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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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近期下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指出,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计117项,包括取消行政审批项目71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20项。其中,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开发项目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国家发改委下放煤矿项目审批权意味着什么?对市场经济及企业发展有什么好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要求经济运行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在市场上进行公平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受政府约束和干预比较少,企业经营的自主权比较大。国家对企业经营干预、管制的减少,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不断扩大,标志着市场经济体制在煤炭行业的发展中不断得到完善。

 

       国家对煤炭企业的行政干预进一步减少。政府对煤炭企业调控和监督的减少,意味着煤炭企业经营的自主权不断扩大,标志着市场经济体制在政府对企业的管理中不断完善,企业运营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

 

       国家对绝大部分省区的煤矿项目不再干预。根据中国煤炭资源的赋存情况,特别是经过近十多年的强力开发,沿海地区、中南地区、西南地区、东北地区的大部分优质煤炭资源已经开发,具有120万吨以上建矿规模的煤炭资源基本上已不复存在。国家下放对120万吨以下的煤矿项目审批权,意味着对中国经济发达地区及除少数西部省区的绝大多数省区的煤矿审批项目,基本上全部下放到省一级煤炭主管部门。这样,绝大多数省区的煤炭行业发展就可以根据各省市的资源状况、经济发展状况及煤炭消费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开发,更好地利用当地的煤炭资源,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

 

       国家主要管控中西部地区的煤炭项目。目前,具有120万吨以上建井规模的煤炭资源主要集中在西部的内蒙古、新疆、陕西、宁夏、甘肃、青海六个省区及中部的山西省等少数省区,对120万吨以下的煤矿项目审批权下放后,国家对煤炭项目审批主要是管控西部少数煤炭资源富集地区的煤炭资源开发,通过开发这一地区的煤炭资源,满足全国对日益增长的煤炭能源消耗的需要,促进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推动中部地区经济发展进一步走上新的台阶,便于西部地区以煤炭工业发展为纽带,带动整个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快速发展,缩小沿海发达地区、中部发展地区、西部开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差距,推动全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对煤矿项目审批权的下放,是国家抓大放小宏观经济政策的具体体现。国家为了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的一些大型企业的管理,以确保国民经济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采取了抓大放小的措施。国家抓大放小的“抓大”,是指着力培育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使其可以成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放小”是指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一方面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向“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同大企业建立密切的协作关系,提高生产的社会化水平;另一方面,从实际出发,采取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合作、出售等形式,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

 

       此次将年产能120万吨以下煤矿项目核准权完全下放,意味着国家发改委以后只负责大型煤矿项目的核准。国家对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上的煤矿开发项目核准权仍由国家发改委掌握,避免了大型煤矿的无序建设和盲目发展,避免了煤炭资源的无序开发和资源浪费,大型煤矿项目抓好了,国家对煤炭行业发展的主动权就可以把握了,有利于煤炭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对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开发项目核准权由国家发改委下放至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就是国家对120万吨及以下的中小型煤炭企业的建设和经营自主权下放,中小型煤炭企业自主权加大,企业就可以搞活了,既便于小型煤炭企业拾遗补缺,因陋就简,也便于整个煤炭行业的和谐发展。大的企业抓住了,就等于牵牛牵住了牛鼻子,抱住了西瓜;小的企业搞活了,就等于不丢芝麻,对整个行业的发展是锦上添花。

 

       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和下放的117项批行政审批项目中与煤炭行业相关的,还有取消企业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企业自备车辆参加铁路运输审批、煤层气对外合作合同审批等。随着国家对煤炭及相关行业经营自主权的不断下放,必将有利于煤炭产业的进一步发展,以煤炭行业的稳定协调发展,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选自《新能源经贸观察》7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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